河北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河北地域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已有先民足迹。金代为加强军事防御,在三岔河口设立直沽寨(一说直沽寨设在大直沽)。元延祐三年(1316年)设海津镇。从此漕运不断,人烟稠密,商业繁荣。之后历经沧桑。清末推行“新政”,一度成为天津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的管理中心。天津解放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河北区已发展成居民集中、交通便捷、文化发达、功能齐全的以工业为主体、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新型城区。河北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文化积淀深厚,是天津近代工业的摇篮,天津市区发祥地之一。

  铁路、公路、海运、空运优势独特,天津站、天津北站、一座大型铁路货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两个出口均在区内,乘汽车去天津机场、塘沽开发区、保税区和北京快捷方便。近几年,区内相继建成六座立交桥,拓宽八条主干道路,形成连接全市道路、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各具特色,有著名的佛教胜地大悲禅院,有孙中山、袁世凯、冯国璋、曹锟、梁启超、李叔同、李大钊等名人遗迹,有周恩来、邓颖超青年时代从事革命运动的觉悟社、女星社,还有一批欧式风格的小洋楼,具有极大的开发利用价值。